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
日期:2016-08-11 14:33
为落实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问题如下:
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你也,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3、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年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2)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4、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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