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及《关于做好〈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102号)的要求,特发布此通知:
一、年检范围
凡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的参保企业,均参加本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新建户无社保登记证的需来打印社保登记证就可以)。
二、工作内容
(一)对单位档案信息进行采集,及时修改和完善单位档案相关内容;
(二)换发与补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凡2005年已办理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参保企业或目前已参保但是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企业,均需在年检期间换证、补证;
(三)核实社会保险依法申报缴费情况,企业自查是否存在漏缴基数或漏缴人数等情况,特别是由劳务公司开具劳务发票的建工系统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做好自查工作,并予以整改、纠正,本年度将列为稽查重点。网上年检时,参保单位必须核对本单位所有档案基本信息,特别是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类型、经济类型、隶属关系、所属行业、参保日期,以及联系人、电话、地址等重点信息要保证准确、完整。以上信息有错误的,网上年检无法正常进行,请持相关资料到稽查部进行修改。6月1日起凡单位档案基本信息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将影响社会保险相关业务的正常进行。
三、年检需提供的资料
(一)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2010年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自查表》;
(四)《2010年大连市社会保险年检单位档案信息采集表》。
四、工作方式
2010年《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分为现场年检和网上年检两种方式。未参加网上申报的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到稽查部进行现场审验;已参加网上申报的企业,网上下载、填报相关资料,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到稽查部进行审验,未审核的单位视为未参加年检。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的企业,将根据《关于做好〈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102号文)的有关意见予以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办理该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纳申报(核定)工作,不记录其缴费人员的个人帐户,不审核其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并做为实地稽核重点。同时,将纳入缴费企业诚信记录,不得参选社会保险诚信企业。
五、年检时间
自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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