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登记条件:
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该外国企业必须在所在国合法注册;
(2)该外国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申请登记手续:
1、设立:
应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批准机关核发的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
(3)由派出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
(4)由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最新合法开业证明;
(5)由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6)由派出企业董事长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
(7)被授权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外籍人员提交本人护照复印件,港澳台人员提交回乡证或旅行证复印件,国内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其原单位出具的不任职证明;
(8)常驻代表机构在华驻在地的住所使用证明。
(9)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变更登记:
(1)延期登记
1.延期申请表;
2.批准的驻在期限未满时,提交办事处或代表处的延期申请书;
3.驻在期限届满时,需提交延期批准证书及派出企业的延期申请书和办事处工作总结;
4.《登记证》、《代表证》。
(2)派出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1.变更申请表;
2.派出企业申请书;
3.更名后派出企业的合法变更证明;
4.《登记证》。
(3)变更代表
1.变更申请表;
2.新代表的任命、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
3.《登记证》、《代表证》。
(4)变更地址
1.变更申请表;
2.新地址的租赁协议及房屋租赁经营审批表,如新址是非涉外宾馆还应提交公安机关批件;
3.《登记证》;
4.变更地址经核准登记后,应依法公告。
(5)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3、注销登记
(1) 注销登记表;
(2) 派出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申请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3) 税务、银行、海关出具的证明意见;
(4)交回工商局所发的《登记证》、《代表证》、《雇员证》;
(5)公章、财务章、首席代表章;
(6)审批机关批文;
(7)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办理程序:
办事程序:领表咨询→申报登记→领照(注销通知书)
登记程序:受理→审核→核准→发照(注销通知书)
登记依据: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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